中国红旗渠精神研究会章程(草案)发表时间:2023-06-20 23:03 中国红旗渠精神研究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红旗渠精神研究是由全国继承和发扬光大红旗渠精神的人士组成,是学习、研究、弘扬红旗渠精神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二条 中国红旗渠精神研究会的基本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百家争鸣的方针和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前进方向,努力实现中国梦的方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广大中国红旗渠精神继承者,开展学术研究,互相交流学习,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林州的发展与进步作出贡献,早日实现中国梦。 第二章 第三条 (一)发展基层组织,壮大中国红旗渠精神研究队伍。 (二)组织开展学习和弘扬、研究红旗渠精神,举办理论讲座,交流学习经验,提高会员的思想水平。
(四)配合党中央的中心工作以及重大活动,共圆中国梦。 (五)与宣传、新闻、文化等部门共同举办红旗渠精神报告会,向全国人民传播“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红旗渠精神。 第四条 中国红旗渠精神研究会根据经费筹集情况创办网站、会刊,为会员和全国人民提供学习、弘扬红旗渠精神的精神食粮。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热爱红旗渠精神的个人,承认中国红旗渠精神研究会章程,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经会员两人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中国红旗渠精神研究会会员。 第六条 凡有志于支持中国红旗渠精神研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经单位申请,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均可成为中国红旗渠精神研究会团体会员。 一个团体会员单位可委派一名或两名代表,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后,可出席中国红旗渠精神研究会召开的会议。 第七条 中国红旗渠精神研究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对本会工作行使监督的权利。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有享受本会兴办的福利事业的权利。 (五)有在本会会刊、网站发表作品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六)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八条 中国红旗渠精神研究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文艺理论并指导创作实践,积极参加红旗渠精神的研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向本会提出富有创造性的活动方案及合理化建议、意见。 第四章 组 织 第九条 中国红旗渠精神研究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中国红旗渠精神研究会由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会议或会员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本会聘任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名誉会长、顾问对本会工作进行指导。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会员会议、会员代表会议负责,代表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和组织各项活动,决定本会工作的有关事宜。常务理事会的召开由会长与有关领导研究后,根据需要随时决定。 第十五条 会长在秘书长、副会长协助下主持本会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研究会特设产业执行机构“北京银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专业配套部门,是中国红旗渠精神研究会产业化方面的咨询服务和协作机构,全权负责中国红旗渠精神研究会相关费用的收缴和票据管理工作。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服务性收入;社会团体及个人的资助;配合中心工作请求政府财政支持;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设专账管理并由专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会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权归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